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4211,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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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甲○○、丙○○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系爭本票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甲○○、丙○○非背書人)。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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