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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1
代 理 人 邱慶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3 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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