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538,2009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法院所核發移轉命令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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