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622,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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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立真光教養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稱(究為財團法人台北縣真光教養院,抑或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二、提出相對人之設立登記資料(登記簿謄本)及相關文件,以釋明該財團法人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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