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823,2009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天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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