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868,2009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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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模里西斯商(Absolute Perfect Co. Ltd.)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聲綜合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聲請人之法人法定代理人中文譯名及該法人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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