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983,2009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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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原名:陳蕙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丙○○與陳蕙慧)之同一性,如為更名,相對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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