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996,2009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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