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333,2009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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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正確相對人之正確全名、其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陳報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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