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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今日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提出應繳管理費用之相關證明資料及其依據。
三、請釋明年息按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四、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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