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5284,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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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係翁「盈楹」或翁「秀枝」,並提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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