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5311,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號8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揚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力揚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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