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5312,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之依據(發票人為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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