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5380,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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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遲延利息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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