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5381,200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貓空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其釋明所請求之欠款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是否均巳屆清償期?(未到期之債務,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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