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5486,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Ametek,In
U.S
法定代理人 Patrick J
代 理 人 黃慶源律師
陳正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Ametek,Inc. 及其法定代理人Patrick J.Farris之中文譯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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