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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聲請狀所載為甲○○,與租賃契約所載之李蓓蓓不相符)。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上同時載明「起息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等字樣,語意不明。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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