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5628,200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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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湯尼英蓋形象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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