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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二、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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