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5650,200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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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聲請狀同時記載新臺幣(下同)22,800元及28,000元,語意不明)。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同時記載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92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98年3月2日止,語意不明)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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