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5658,2009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勤緯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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