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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聯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直金迷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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