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5715,200903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時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唐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聲請狀上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聲請狀上具狀人處漏未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