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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院民國97年3 月25日北院隆97執正字第16150 號執行命令主旨中所載之前執行命令。
二、釋明請求利息之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不可滾入原本計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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