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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文經發展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釋明所請求之利息其利率如何計算?(利率須特定)
三、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全名,並提出該協會之相關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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