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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文經發展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華文經發展協會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釋明所請求之利息其利率如何計算及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全名,並提出該協會之相關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該裁定於98年3 月1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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