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5907,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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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己○○、丙○○(即劉富榮之繼承人)、戊○○(即劉富榮之繼承人)、乙○○(即劉富榮之繼承人)、丁○○(即劉富榮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丙○○(即劉富榮之繼承人)、戊○○(即劉富榮之繼承人)、乙○○(即劉富榮之繼承人)、丁○○(即劉富榮之繼承人)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應以年息表示)。

三、請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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