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5934,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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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即魏進元之繼承人)、丙○○(即魏進元之繼承人)、甲○○(即魏進元之繼承人)、乙○○(即魏進元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系統表影本。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即魏進元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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