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