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6162,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
乙○○
己○○
甲○○
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在督促程序,債權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以供法院判斷其聲請有無理由之依據。

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並須具体陳述,始足當之。

二、查聲請人於聲請狀上僅陳稱相對人未得其同意盜用其存款,但未具体陳述係何時、何地所為,以及所盜用之存款係何金融機構者,上開事由均須一併陳明,並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