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6237,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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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殿富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新殿富邑管理委員會或新殿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應與聲請狀底印章相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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