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6245,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乙○○個人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非個人名義)。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