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6388,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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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及其依據。(請求事項欄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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