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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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