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6472,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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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標的及其事項欄中第二項之正確請求金額(請求幣別應與其所檢附之信用狀聲請書影本所載幣別相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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