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6506,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浤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文賀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中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原支付命令聲請狀並無檢附附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