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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拉斯維加斯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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