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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龍旅行社有限公司、甲○○、丙○○、乙○○、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錢龍旅行社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則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全體股東之最新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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