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9895,2009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台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所請求之案外人甲○○之薪資債權,需已屆清償期得領取之薪資,始移轉其債權予債權人,債權人方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故本件聲請前尚未取得之薪資債權尚不得請求,此部分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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