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黃梅櫻(即黃張美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796 號│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第一金證券 │馬來西亞證券│03-D8-01-0011367-1│1 │5000 │
│ │投資信託 │投資信託基金│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
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
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