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催,898,200905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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