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催,919,2009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發票人名稱於聲請狀之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易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或易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