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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將元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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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92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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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權利申報期間│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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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向奕室內裝修設│臺灣新光 │98年4月30日 │110,000元 │CX0000000 │ 3個月 │
│ │計工程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 │楊凱茜 │敦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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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黃秀珍 │彰化商業銀行│98年4月30日 │6,200元 │CM0000000 │ 3個月 │
│ │ │東門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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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美加美裝潢行 │彰化商業銀行│98年4月30日 │23,000元 │EN0000000 │ 3個月 │
│ │羅素珠 │敦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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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造意聯合設計 │臺灣中小企業│98年5月31日 │8,669元 │AR0000000 │ 4個月 │
│ │有限公司 │銀行 │ │ │ │ │
│ │歐陽逸新 │復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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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
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
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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