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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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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9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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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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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7357-7 │股票│1 │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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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37241-4 │股票│1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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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64746-2 │股票│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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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96196-9 │股票│1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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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股票│1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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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股票│1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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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股票│1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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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股票│1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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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股票│1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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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股票│1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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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股票│1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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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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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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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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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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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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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
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
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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