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催,930,2009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發票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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