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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徐瑞娥、乙○○、李麗蓉、顧逸人、許仲勳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以92年度禁字第155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因禁治產人甲○○僅有聲請人、徐瑞娥、顧逸人、許仲勳、許仲儒等最近親屬,無民法第1131條所定親屬會議成員,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指定上開人等為親屬會議成員,以利召開親屬會議選定甲○○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又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無民法第1131條第1項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同法第1129條、第1130條及第11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2年度禁字第 155號民事裁定、陳報狀及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與前揭民法第1132條第1項規定,核無不符。
本院審酌禁治產人之弟媳、子女、女婿及孫子女即徐瑞娥、乙○○、李麗蓉、顧逸人、許仲勳等人為禁治產人之最近親屬,就禁治產人選定監護人事宜,衡情應能以禁治產人之最佳利益,為妥適維護及處理,堪認為親屬會議成員之適當人選,爰指定徐瑞娥(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 號)、李麗蓉(女,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顧逸人(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仲勳(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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