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2日裁定命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禁治產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禁治產人丙○之親屬系統表,該裁定於98年4 月27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