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家聲,14,200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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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6年民審字第27846 號裁判費單據影本,其繳款人為高義雄等33人(即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45號全體原告),請釋明該筆裁判費(新臺幣34,660元)係由何人預納,並提出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者,則以聲請人預納之數額為1,050 元(34,660/33)計算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第一審訴訟費用之數額。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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