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家聲,15,2009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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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6 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禁治產人甲○○之親屬系統表,該裁定於98年5 月8 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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