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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相對人乙○○○○○○○○○○○○○○ ○○○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坤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7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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